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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 黃綉娥 - 人事會計 | 2026-03-05 | 點閱數: 61

主旨:內政部修正「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點」第四點,並自中華民國 115 年 3 月 1 日生效,請查照轉知。

說明:依據內政部 115 年 2 月 23 日台內移字第 1150930559 號函辦理,並檢附前開原函影本及相關附件各 1 份。

  • 內政部修正「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點」.pdf
    1) 內政部修正「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點」.pdf
  • 申請表.odt
    2) 申請表.odt
  • 修正規定.pdf
    3) 修正規定.pdf
  • 修正對照表.pdf
    4) 修正對照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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