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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1 年 9 月 23 日臺教國署國字第 1110127000 號函辦理。
二、獎助對象:凡設籍中華民國公立小學在校學生,受學校推薦,而推薦人於逆境中,仍能奮發向上、樂觀進取、孝行表現、友愛親友等行為,足堪楷模者,或是具有特殊才能,出類拔萃者,每一單位推薦 1 名。
三、申請期間:111 年 10 月 1 日至 10 月 31 日。
四、獎助名額及金額:每名學生頒發獎助學金新臺幣 10 萬元,共 30 位。
五、申請方式:申請書件應送至台北市中山區復興北路 188 號 1 樓,逾期送達或申請... 觀看完整文章
一、依據澎湖縣政府 111 年 9 月 20 日府教特字第 11109195591 號函辦理。
二、申請期間:111 年 9 月 15 日(星期四)起至 111 年 10 月 14 日(星期五)止受理申請,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三、申請對象:凡設籍澎湖縣並居住六個月以上(戶籍為準)之清寒優秀學生肄業於公私立各級學校(高中、職及國民中小學限在本縣肄業者)並符合資格者得由學校申請之(一年級上學期新生除外)。
四、獎學金相關訊息,請詳閱附件。
五、相關網址:教育處網站: http ://http://www.phc.edu.tw 最新消息公告項下( 1... 觀看完整文章
一、依據財團法人台北市關懷臺灣文教基金會 111 年 8 月 25 日( 111 )關字第 020-1 號函辦理。
二、本案補助偏遠地區貧困每學年每人 4,000 元助學金(分第一、二學期撥款),本案申請資料係以電子檔方式收件(勿用手寫),學校簡介及學生資料彙整後,於 111 年 9 月 15 日(星期四)前備齊前項資料上傳至本局線上填報系統(編號 16723),逾期概不受理。
三、旨揭助學金申請辦法及相關表件請詳閱該會原函,未盡事宜及相關疑義請電洽該會助學金承辦人王怡涵,電話(02)2358-3555 分機 101 。
一、依據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 111 年 8 月 24 日賑基字第 0001110428 號函辦理。
二、獎助對象
(一)申請資格為國內重大天然災害災區低收入弱勢受災家庭,就讀大專校院、高中職(五專前三年)、國中(小)之在學子女,且未享有公費待遇及未領軍公教子女教育補助費,確有就學困難者。
(二)前述辦法所稱重大天然災害,係指申請日期起算前 3 年內災害發生時,中央或直轄市、縣(市)、鄉(鎮、市)業經成立災害應變中心為認定基準,同一學期內同一受災事實或連續發生受災事實以申請一個學期助學金補助為限。
三、申請期間:自 111 年 9... 觀看完整文章